1、本文特梳理十九大以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相关重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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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还将有其他篇章,敬请关注。
3、《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4、(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
5、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8、提出: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9、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安全管理等监管机制。
10、《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2021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
11、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1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20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13、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14、《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现场检查,督促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逐项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15、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16、《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17、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 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 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18、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19、《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21、《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2、(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23、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资产重组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规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并将惩戒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记入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24、《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实现信用机构见签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入信用机构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25、提高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水平,各地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所见签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电力信用监管,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
2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7、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9、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0、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事前审查机制。
3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32、(二)事中管控机制。
3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34、(三)事后监督机制。
35、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36、《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2019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37、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
38、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39、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40、《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12/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41、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42、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 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
43、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 责、处理。
4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45、第二十七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 况后评估制度,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6、《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47、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48、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 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49、对项目是否 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50、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 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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