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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内务部1965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
2、国家机关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3、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基本工资的2.5%提取。
4、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福利费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对工作人员的困难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
5、还可用于:适当补助单位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的零星购置费;慰问住院工作人员;家属统筹医疗超支的补贴。
6、发放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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